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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
发布人:

文学艺术学院

发布时间:

2018-05-31

浏览量:

1790

文学艺术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具体研究学院建设、发展和教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相应工作。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委员、院领导组成,研究决定学院的学科专业、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根据需要可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范围可包括系、办公室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申报部门填写《文学艺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登记表》,经主管领导、学院主要领导审定后至少于会前两天送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会议必须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主要领导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应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不得临时动议。

第四条 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党政联席会议方可召开。会议研究应一事一议,由提交议题的部门作简要说明,党政联席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但不能由其他成员代为表决。讨论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要措施和办法。

(二)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研究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招生、就业、学术交流、对外合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引进和培养、干部人事调配和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年度财务收支、研究学院重要财务问题。包括年度经费预算、收入组成、大额经费支出项目审定(5000元以上)、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津贴及奖酬金分配办法、需要院校承担经费的其他活动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学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八)研究保密、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研究学院其他重要事务。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涉及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在决定前应根据需要充分听取教学、科研骨干、工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具有最高决策权,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学院主要领导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亲属的有关议题,有关人员应回避。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和问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有专人保管、及时存档备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以便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党委会是学院的重要会议制度,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提议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应提前与院长充分沟通。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委员组成,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党支部建设、党员发展与管理、师生思想政治建设、干部监督与管理、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统战群团工作等重要党务事项。根据需要可组织召开党委会扩大会议,范围可包括各系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党政办公室主任、组织员、团委书记等。

第十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会议议题由申报部门组织填写《文学艺术学院党委会议题登记表》,经主管领导、学院党委书记审定后,至少于会前两天送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会议必须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应列入党委会议程,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学院院长如不是党委委员的,除纯党内事务议题外一般应列席会议。党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重要议事内容包括:

(一)讨论学院党委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分析党员、师生员工思想状况,提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分析党支部状况,严格党内生活,提出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四)讨论党员发展工作,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讨论决定党员评优、表彰或处分等事项或提出推荐、建议意见。

(五)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配合学校做好干部推荐、考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讨论本单位党支部书记、团委书记等干部的配备和教育管理工作。

(六)研究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重要工作。

(七)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八)研究统战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九)研究其他重要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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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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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具体研究学院建设、发展和教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相应工作。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委员、院领导组成,研究决定学院的学科专业、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根据需要可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范围可包括系、办公室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申报部门填写《文学艺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登记表》,经主管领导、学院主要领导审定后至少于会前两天送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会议必须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主要领导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应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不得临时动议。

第四条 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党政联席会议方可召开。会议研究应一事一议,由提交议题的部门作简要说明,党政联席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但不能由其他成员代为表决。讨论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要措施和办法。

(二)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研究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招生、就业、学术交流、对外合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引进和培养、干部人事调配和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年度财务收支、研究学院重要财务问题。包括年度经费预算、收入组成、大额经费支出项目审定(5000元以上)、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津贴及奖酬金分配办法、需要院校承担经费的其他活动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学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八)研究保密、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研究学院其他重要事务。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涉及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在决定前应根据需要充分听取教学、科研骨干、工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具有最高决策权,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学院主要领导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亲属的有关议题,有关人员应回避。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和问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有专人保管、及时存档备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以便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党委会是学院的重要会议制度,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提议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应提前与院长充分沟通。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委员组成,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党支部建设、党员发展与管理、师生思想政治建设、干部监督与管理、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统战群团工作等重要党务事项。根据需要可组织召开党委会扩大会议,范围可包括各系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党政办公室主任、组织员、团委书记等。

第十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会议议题由申报部门组织填写《文学艺术学院党委会议题登记表》,经主管领导、学院党委书记审定后,至少于会前两天送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会议必须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应列入党委会议程,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学院院长如不是党委委员的,除纯党内事务议题外一般应列席会议。党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重要议事内容包括:

(一)讨论学院党委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分析党员、师生员工思想状况,提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分析党支部状况,严格党内生活,提出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四)讨论党员发展工作,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讨论决定党员评优、表彰或处分等事项或提出推荐、建议意见。

(五)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配合学校做好干部推荐、考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讨论本单位党支部书记、团委书记等干部的配备和教育管理工作。

(六)研究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重要工作。

(七)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八)研究统战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九)研究其他重要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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