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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6
3772
石河子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2016年修订)
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尊重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促进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根据《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专业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和要求
1.转专业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内转专业。一年级学生可申请跨学院转专业,也可申请院内转专业;二年级学生原则上只限于院内转专业。
2.各专业转出转入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5%,转入转出学生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3.学生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4.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一经学校批准,不得再次申请转回原专业或转入其它专业。
5.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编入转入专业同年级学习;专业培养方案差距比较大的或特殊专业的学生,应予以降级处理。
6.按大类招生的学院,完成学科大类基础阶段学习任务后,根据学生自愿报名选专业和学业成绩分流到所学大类范围内的专业;也可申请转出大类以外的专业。
7.获得转入专业相关学科竞赛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有发明、创造以及科研成果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出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和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2.经学校确认学生有特殊困难或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1.体育类、单列录取的和属于定向委培等特殊类别的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
2.艺术类考生转非艺术类专业;
3.文科类专业转入只招收理工科考生的专业;
4.招生录取二批次转入一批次;
5.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6.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7.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8.应作退学处理的;
9.从外校转学转入我校的学生;
10.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11.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四、转专业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
1.学生入学第二、三学期允许转专业。
2.每学期的第15周由各专业学院上报本院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人数,由学校教务处汇总后网上公布并发布转专业通知。
3.每学期的第16周后拟转专业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石河子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转出学院审核申请资格,主管教学的院长在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4.下一学期开学第0周由学生将转出学院审核同意的审批表(附入学以来学生有效成绩单、班级成绩排名表以及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相关支撑材料)交拟转入学院。拟转入学院遵照转专业实施办法,对申请转入的学生的思想素质、学习成绩、专业特长、兴趣爱好、发展潜力等多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方式由学院确定,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考核办法、考核时间及地点由学院确定后统一告知学生。
拟转入学院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转入学生,由主管教学的院长在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明确建议转入的年级,将签字加盖学院公章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务处。
5.下一学期开学的第1周由主管校领导组织召开转专业工作会议,审批转专业名单。审批通过学生名单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下发转专业文件。由学校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通知单,学生持通知单到转入学院报到。
五、转专业的管理
1.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对于申请转专业学生材料,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必须仔细审核并由主管教学院领导给出审核意见后签字盖章。
2.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应当严格按上述程序、时间和要求进行。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当学期原专业的期终课程考试,无故旷考和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4.学校发文公布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后,转入学生原则上应插班就读。学工部、计财处和后勤处对学生的学生证、宿舍等进行更换和调整。
5.转入学院负责安排专人指导转专业学生制订学习计划,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完成新学期课程调整及补修有关课程,跟踪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各学院及时做好学生的学籍档案、党团关系等变更工作。同时做好申请转专业未获批准学生的思想工作。
6.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或超过转入专业,则成绩有效;凡不符合转入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选修课记载成绩和学分。
7.所有转专业学生均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8.专业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六、申诉及处理
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受理。
七、学校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将已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八、普通专科学生申请转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08-26
3772
石河子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2016年修订)
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尊重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促进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根据《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专业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和要求
1.转专业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内转专业。一年级学生可申请跨学院转专业,也可申请院内转专业;二年级学生原则上只限于院内转专业。
2.各专业转出转入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5%,转入转出学生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3.学生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4.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一经学校批准,不得再次申请转回原专业或转入其它专业。
5.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编入转入专业同年级学习;专业培养方案差距比较大的或特殊专业的学生,应予以降级处理。
6.按大类招生的学院,完成学科大类基础阶段学习任务后,根据学生自愿报名选专业和学业成绩分流到所学大类范围内的专业;也可申请转出大类以外的专业。
7.获得转入专业相关学科竞赛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有发明、创造以及科研成果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出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和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2.经学校确认学生有特殊困难或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1.体育类、单列录取的和属于定向委培等特殊类别的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
2.艺术类考生转非艺术类专业;
3.文科类专业转入只招收理工科考生的专业;
4.招生录取二批次转入一批次;
5.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6.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7.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8.应作退学处理的;
9.从外校转学转入我校的学生;
10.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11.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四、转专业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
1.学生入学第二、三学期允许转专业。
2.每学期的第15周由各专业学院上报本院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人数,由学校教务处汇总后网上公布并发布转专业通知。
3.每学期的第16周后拟转专业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石河子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转出学院审核申请资格,主管教学的院长在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4.下一学期开学第0周由学生将转出学院审核同意的审批表(附入学以来学生有效成绩单、班级成绩排名表以及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相关支撑材料)交拟转入学院。拟转入学院遵照转专业实施办法,对申请转入的学生的思想素质、学习成绩、专业特长、兴趣爱好、发展潜力等多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方式由学院确定,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考核办法、考核时间及地点由学院确定后统一告知学生。
拟转入学院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转入学生,由主管教学的院长在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明确建议转入的年级,将签字加盖学院公章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务处。
5.下一学期开学的第1周由主管校领导组织召开转专业工作会议,审批转专业名单。审批通过学生名单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下发转专业文件。由学校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通知单,学生持通知单到转入学院报到。
五、转专业的管理
1.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对于申请转专业学生材料,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必须仔细审核并由主管教学院领导给出审核意见后签字盖章。
2.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应当严格按上述程序、时间和要求进行。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当学期原专业的期终课程考试,无故旷考和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4.学校发文公布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后,转入学生原则上应插班就读。学工部、计财处和后勤处对学生的学生证、宿舍等进行更换和调整。
5.转入学院负责安排专人指导转专业学生制订学习计划,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完成新学期课程调整及补修有关课程,跟踪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各学院及时做好学生的学籍档案、党团关系等变更工作。同时做好申请转专业未获批准学生的思想工作。
6.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或超过转入专业,则成绩有效;凡不符合转入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选修课记载成绩和学分。
7.所有转专业学生均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8.专业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六、申诉及处理
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受理。
七、学校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将已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八、普通专科学生申请转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