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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及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文学艺术学院

发布时间:

2018-08-21

浏览量:

1053

各系、学位点: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坚决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提升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按照学校《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院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及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

(一)检查范围及方式

2017届、2018届本科及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按照各系、学位点全面自查,学院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内容

1.各系、学位点对20172018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论文(设计)进行全面检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的原创性审查,严肃查处论文买卖、代写等情况。对已毕业离校的毕业生,查阅其留档论文。

2.各系、学位点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

(三)工作要求

1.成立学院学位论文专项检查工作组

组长:闫  青 王晓鹃

成员:杨向奎 李江杰 余婧华 王志炜 石宏 研究生导师

办公室设于教学科研办公室。

各系、学位点对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负主体责任,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位指导教师和在校学生,逐一排查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作假行为,如实记录、统一报送检查结果。

2.落实举报制度

学院设立并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0993-2055092100596318@qq.com欢迎社会各界对掌握的“论文买卖、代写”相关问题线索进行举报。学院将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对实名举报人,学院将落实保密、保护措施,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3.严肃责任追究

对于认定查实的买卖、代写学位论文以及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学院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指导教师追究其失职责任。对于认定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4.建立长效机制

各系、学位点对检查发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问题,要认真总结,深挖原因,查找漏洞,举一反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学位论文指导和教风学风建设,建立科研诚信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学位论文买卖、代写”问题的发生。

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工作

各系、学位点要以本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学习教育部和学校有关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等文件,以讲座、案例教育、课堂教学等多种方式开展学术道德规范教育活动。对尚未开展或正在进行学位论文写作的学生,学院和指导老师要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增强学位论文质量意识,防止弄虚作假、买卖、代写等情况。

指导教师(研究生导师)是学生学术诚信的引路人,也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剽窃等作假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给予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等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广大学生应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学校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摒弃学术不端行为,争做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

请各系、学位点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形成专项检查情况报告于2018827日前报教学科研办公室。

  

                                       文学艺术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

                                             20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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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及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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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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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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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学位点: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坚决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提升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按照学校《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院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及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

(一)检查范围及方式

2017届、2018届本科及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按照各系、学位点全面自查,学院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内容

1.各系、学位点对20172018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论文(设计)进行全面检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的原创性审查,严肃查处论文买卖、代写等情况。对已毕业离校的毕业生,查阅其留档论文。

2.各系、学位点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

(三)工作要求

1.成立学院学位论文专项检查工作组

组长:闫  青 王晓鹃

成员:杨向奎 李江杰 余婧华 王志炜 石宏 研究生导师

办公室设于教学科研办公室。

各系、学位点对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负主体责任,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位指导教师和在校学生,逐一排查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作假行为,如实记录、统一报送检查结果。

2.落实举报制度

学院设立并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0993-2055092100596318@qq.com欢迎社会各界对掌握的“论文买卖、代写”相关问题线索进行举报。学院将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对实名举报人,学院将落实保密、保护措施,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3.严肃责任追究

对于认定查实的买卖、代写学位论文以及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学院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指导教师追究其失职责任。对于认定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4.建立长效机制

各系、学位点对检查发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问题,要认真总结,深挖原因,查找漏洞,举一反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学位论文指导和教风学风建设,建立科研诚信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学位论文买卖、代写”问题的发生。

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工作

各系、学位点要以本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学习教育部和学校有关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等文件,以讲座、案例教育、课堂教学等多种方式开展学术道德规范教育活动。对尚未开展或正在进行学位论文写作的学生,学院和指导老师要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增强学位论文质量意识,防止弄虚作假、买卖、代写等情况。

指导教师(研究生导师)是学生学术诚信的引路人,也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剽窃等作假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给予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等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广大学生应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学校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摒弃学术不端行为,争做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

请各系、学位点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形成专项检查情况报告于2018827日前报教学科研办公室。

  

                                       文学艺术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

                                             20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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